《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及林木种子、苗木进口申办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
(二)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及林木种子、苗木进口业务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培育条件证明;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证明;
●具有相应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须有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
●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证明;
●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证明。
3、林木种子、苗木进口业务
●单位证明;
●进口合同副本;
●申请单位及进口代理单位简介;
●进口种子(苗)的中文名与拉丁名;
●进口数量货值;
●出口国家;
●用途;
●预计进口日期。
(三)申办程序
1、申办《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1)一般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
●生产者或经营者向生产或经营者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表格如实填写。
●受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申请者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实地的考察和审核,具备条件的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不成熟的,说明不发证的理由。
(2)主要林木良种生产或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家林业局及省林业局确定并公布):
●生产者或经营者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作出意见。
●申请者持意见书到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领取申请表填写,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在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和实地的审核,决定核发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否,不发证的说明理由。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办理办法:
●申办者持相关材料到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填写。
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审核,并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核发。整个过程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完成。
2、林木种子、苗木进口许可审批办法:
●申办者持相关材料到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提出申请,由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审核,并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整个过程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完成。
承办单位: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电话:0898—65346708、65325083